2012-02-13 17:05 大头 浏览次数:717 我要评论(9)
大家应在网上看过一则这样的新闻:“北京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奇的“调包案”:快递员探包并假冒客户签字拒收,经理拆包调包,司机销赃,全套流水作业后,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在快递环节变成砖头。起诉书指控,至2011年5月案发时,上述3人在4个月时间里共截留快递包裹6次,调包的手机、保健品、高档运动鞋、首饰等贵重物品总价值近4万元,已构成刑事犯罪。”,这种事情见惯不惯,可小编今天听朋友提起年前邮寄给客户的礼品(价值2000多元的相机),到了目的地打开竟然是空箱子的事件,让小编甚是恼火,看似离自己很远的事情,其实就发生在身边,发生在河南科技市场,使之小编有想写点什么的冲动。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快递企业因为业务量过大、自身条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选择外包、倒手给不具备运送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一些快递员乘机调包、盗窃、甚至贩卖客户信息,进一步加剧了快递市场的乱象。这些种种问题是诸多商家,特别是IT渠道商家担心的问题,但由于管理缺乏“硬部门”、监管缺乏“硬指标”、处罚缺乏“硬杠杆”,商家或者消费者想要投诉索赔却难上加难。
毕竟根据我国邮政法和相关规定,快递业的监管部门包括邮政、工商等。邮政局负责对快递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非 法经营快递行为。然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般省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只有几十人,面对雨后春笋般成百上千家快递企业及其加盟连锁门店,监管部门力量显得十分 薄弱。而消协接到投诉后,只能协调、督促,没有行政处罚权,处理起来很苍白,暂无贴别有效的方法
ITpar锦囊:
面对物流货运,咱们河南科技市场的经销商也成了消费者,如果遇调包、丢件、损坏、难理赔......又该怎么办?对于损失较大商务也可具状起诉,下面是相关法律,希望对广大商家朋友有用。
依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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